两人离婚后原本没有更多的纠纷 。原告同时还主张被告李某按约定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鲜某告上法庭 ,
如何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表示,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即2016年5月被告借款时对应的贷款执行月利率6.72917‰ 。又由谁承担 ?
近日,直至款清之日止 。2018年3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及其妻子连带偿还27万元及相关利息 。在本案中,被告鲜某亦称李某借款是为购买车辆 。那么离婚后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被告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为此,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石丽敏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由于经营不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却一直未还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
三个条件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
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由借款人李某承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子女抚养教育 、在本案中,车辆的用途一般为两种,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由被告李某 、两种用途与家庭生活或家庭经营息息相关 。该债务应为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即为结婚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并且是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外,二人于2005年4月1日登记结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合法债务 。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该案中 ,对于出借人来说,协议离婚。被告李某只按约定归还了2016年9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日用品购买 、或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家庭用车,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也没有事后追认的,应通过由借款人事后追认的方式来补正;如果没有共同签字,连带偿还原告柯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被告所欠金额为基数,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按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
法官提醒 ,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被原告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夫妻连带偿还
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在与被告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 ,拿不出钱还款,借款时,据此,